游客发表

父母出资85万为小两口购房,小夫妻离婚该不该还款?法院判决

发帖时间:2026-07-17 04:02:58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房小夫妻究竟是出资表达祝福的“赠与”,还是小两期待偿还的“借款”?近日,赵先生夫妇将儿子与前儿媳诉至法院,口购款法要求偿还购房借款85万元。离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不该还最终判决驳回赵先生夫妇的院判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三年五次借条,父母房小夫妻总额85万元

小赵与小刘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小区房屋。出资在随后的小两三年婚姻生活中,小赵先后五次向父母赵先生夫妇出具借条,口购款法累计借款金额达85万元。离婚

关于款项交付方式,该不该还赵先生夫妇陈述称:
* 60万元:当日从银行取现后,院判存入小赵的父母房小夫妻银行卡内;
* 其余款项:部分从银行取现,部分使用家中自有现金直接交付给小赵。

涉案房屋登记在小赵与小刘二人名下,一直由小赵占有使用并负责偿还贷款,小刘并未实际居住。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装修期间,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

争议焦点: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赠与?

小两口离婚后,赵先生夫妇提起诉讼,主张该85万元系小两口为购房所借,要求二人每人偿还42.5万元。

庭审中,双方态度截然不同:
* 小赵(儿子):同意父母诉求,认可85万元为借款。
* 小刘(前儿媳):坚决不同意。她辩称该房屋为婚房,自己对小赵签订借条一事并不知情。由于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首付款由赵先生出资,她认为这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院判决:无法认定借贷合意,依法认定为赠与

针对“85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这一核心争议,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缺乏共同借贷合意:在赵先生夫妇与小赵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仅凭小赵出具的借条,无法认定小刘存在借贷合意。
  2. 分居背景佐证:庭审中,小赵陈述借条未让小刘签字的原因,是出具借条时二人已分居。
  3. 举证责任失败:在赵先生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出借给小赵、小刘二人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该款项为赵先生夫妇对小两口(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此,法院对赵先生夫妇要求儿子、前儿媳每人偿还4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父母出资购房,法律优先推定为赠与

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 有约定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房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 无约定看综合因素: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在本案中,赵先生夫妇在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用于购买婚房及装修,且房屋登记在小夫妻二人名下。在无明确书面约定或证据证明小刘具有共同借款合意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律师提醒

法官强调,在处理此类家庭财产纠纷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1. 性质推定原则: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若性质约定不明,法律优先推定为赠与而非借款。
  2. 举证责任归属: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均具有借款合意,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责任编辑:李梦洁 UN977

    热门排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