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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房小夫妻究竟是出资表达祝福的“赠与”,还是小两期待偿还的“借款”?近日,赵先生夫妇将儿子与前儿媳诉至法院,口购款法要求偿还购房借款85万元。离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不该还最终判决驳回赵先生夫妇的院判全部诉讼请求。
小赵与小刘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小区房屋。出资在随后的小两三年婚姻生活中,小赵先后五次向父母赵先生夫妇出具借条,口购款法累计借款金额达85万元。离婚
关于款项交付方式,该不该还赵先生夫妇陈述称:
* 60万元:当日从银行取现后,院判存入小赵的父母房小夫妻银行卡内;
* 其余款项:部分从银行取现,部分使用家中自有现金直接交付给小赵。
涉案房屋登记在小赵与小刘二人名下,一直由小赵占有使用并负责偿还贷款,小刘并未实际居住。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装修期间,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
小两口离婚后,赵先生夫妇提起诉讼,主张该85万元系小两口为购房所借,要求二人每人偿还42.5万元。
庭审中,双方态度截然不同:
* 小赵(儿子):同意父母诉求,认可85万元为借款。
* 小刘(前儿媳):坚决不同意。她辩称该房屋为婚房,自己对小赵签订借条一事并不知情。由于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首付款由赵先生出资,她认为这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针对“85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这一核心争议,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此,法院对赵先生夫妇要求儿子、前儿媳每人偿还4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赵先生夫妇在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用于购买婚房及装修,且房屋登记在小夫妻二人名下。在无明确书面约定或证据证明小刘具有共同借款合意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强调,在处理此类家庭财产纠纷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责任编辑:李梦洁 UN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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