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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提供 “口交” “肛交”等进入式性服务,是否属卖淫行为?

发帖时间:2026-07-17 04:07:0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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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院提组织卖淫案件的供肛辩护常出现一种观点:被告人及辩护人往往以“口交、肛交不属于传统性交”为由,交等进入主张此类进入式有偿性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式性卖淫,进而试图否定组织卖淫罪的服务否属成立。其核心逻辑在于认为法律条文未明确列举此类行为。卖淫

那么,口交提供“口交”“肛交”等进入式性服务,最高究竟是院提否属于刑法打击的卖淫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纪某奎、汤某改组织卖淫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卖淫行为的供肛核心本质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交等进入向不特定人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式性

“口交”“肛交”与传统性交在性质上类似,服务否属均属于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此类有偿色情服务,同样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且极易导致性病传播,因此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案件焦点与事实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纪某奎、汤某改组织他人以“口交”方式提供有偿服务,能否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自2017年以来,纪某奎在山东青岛、胶州等地开设多家KTV,伙同汤某改招募并管理十余名女子。二人明确要求这些女子以“口交”方式向不特定顾客提供有偿色情服务,并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与法理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关键点在于:该司法解释并未将“卖淫行为”限定为传统的阴道性交。

结合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

  1. 认定核心在于“组织管理”与“有偿性服务”: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核心,不在于性行为的具体形式,而在于是否“组织管理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进入式性服务,即符合卖淫的本质特征。
  2. 社会危害性相当:卖淫行为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其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组织多人提供“口交”有偿服务,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更极易传播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危害公众健康。其社会危害性与组织传统性交卖淫无本质区别,完全符合刑法打击组织卖淫罪的立法目的。

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口交不属于卖淫”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纪某奎、汤某改组织他人以“口交”方式提供有偿进入式性服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 一审判决:(2022)鲁0281刑初121号,认定二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 二审裁定:(2022)鲁02刑终60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

卖淫行为的法律认定核心是“以性换利”,而非具体的行为方式。提供“口交”“肛交”等进入式有偿性服务,依法属于卖淫行为。组织、强迫、容留此类行为的,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法律边界,避免身陷违法犯罪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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