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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被辞退后索赔失败上诉,实际用工情况成案件焦点

发帖时间:2026-07-17 04:00:41

工作十余年后,非全日制张爱平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被辞退,女签随即起诉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用工用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同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辞张爱平入职后从事保洁岗位,退后双方多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索赔失败上诉实际因此被告终止合同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情况

7月1日,成案张爱平向澎湃新闻表示,非全日制她与丈夫最初应聘的女签是门卫岗位,入职初期并未签订合同。用工用工两三年后,合同随着工作人员进驻,被辞其工作职责扩展至保洁。退后尽管合同签署为“保洁工”,但其实际工作长期涵盖保安与保洁双重职能,且夫妻二人长期吃住于门卫室。

7月4日,原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晋源区分局负责人智先生向澎湃新闻证实,虽然合同签署为保洁工,但实际职责确实包含门卫工作。夫妻二人无固定休息日,实行轮流值班制。

▲ 7月1日,张爱平回到曾工作过的场所,坐在门卫室门口(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拍摄)

张爱平强调,其丈夫的合同岗位为“门卫”,同样签署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工作时长已远超合同约定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张爱平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定于7月6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工作16年被辞退,赔偿金申请未获支持

据太原市小店区法院2026年3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张爱平诉称,其于2009年2月入职被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担任保安一职。期间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原件由被告持有),且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8月26日,被告口头通知张爱平9月份无需再上班。张爱平认为此举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计算基数为辞退前月薪3600元。

被告辩称,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其编外用工在人数、经费及岗位上有严格限制。被告前身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曾下发〔2009〕84号及〔2013〕92号文件,要求全系统编外用工工勤岗位统一按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原告接受该安排并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

被告进一步答辩称,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且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程序基础,亦无实体依据。

判决书显示,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2009年2月入职,工作时间不固定,实为全天候值守,居住在单位门房,从事保安、保洁等工作。

判决书提及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但仅列明两份:
1. 2012年12月31日签订:期限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约定岗位为保洁。
2. 2020年11月1日签订:约定岗位为保洁,“乙方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甲方按小时计酬为乙方支付工资”。合同注明小时工资已包含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且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

▲ 张爱平夫妇工作的场所

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多项内容空白,其中“劳动报酬”章节的乙方标准小时工资亦为空白。

然而,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双方多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及工资计算标准,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原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实际用工情况成焦点,二审即将开庭

“十多年来,虽然我家就在附近,但我和丈夫吃、住在门卫室。现在被辞退,心里很不好受。”7月1日,张爱平对澎湃新闻说道。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中被告提交的《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文件晋交执法发(2013)92号〈关于规范交通执法系统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的补充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仅限于季节性用工的临时岗位。

张爱平称,2009年入职时,她与丈夫以门卫岗被招录,工作地点位于被告位于晋源区姚村镇田村的场地,两人月工资合计1600元。两三年后,因工作人员进驻,其职责增加保洁内容,工资增加600元,两人月合计2200元。此后多年多次涨薪,被辞退前其个人月薪为3600元。

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张爱平曾签订一份约定岗位为“食堂厨师”的合同。然而,在此期间她仍继续从事门卫、保洁工作,工资未作调整。直至单位招聘专职厨师后,她才停止厨师工作,专职负责门卫与保洁。其中,门卫工作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保洁以张爱平为主。

张爱平表示,2023年10月,工作人员撤往清徐县,她与丈夫随队调动。丈夫继续担任门卫,她则作为保洁工作直至被辞退,目前丈夫仍在岗。

张爱平指出,原场地门卫岗历来配置两人。在她与丈夫任职前如此,被辞退后该岗位仍由两人轮岗,“不可能不让别人休息、换一下班吧?”

7月1日,在原场地值班的门卫告诉澎湃新闻,尽管工作人员已撤场,但此处仍存有国有资产及档案,需有人看守。门卫室为一室一厅结构,两名门卫协商每月各值班半个月,值班期间吃住均在门卫室。

张爱平丈夫亦多次与被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岗位为门卫,合同同样注明“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张爱平认为,作为门卫岗位,此约定明显违背事实,所谓合同约定并非工作真相。

张爱平介绍,2009年至2017年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7年后改为银行转账。其提供的银行卡流水显示,工资按月支付,支付主体涉及三个单位:山西省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晋源区分局、山西省太原运输交通执法局、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曾用名“山西省太原运输交通执法局”)。因单位合并,这三个主体实为同一单位的不同名称演变。

7月4日,原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晋源区分局负责人智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张爱平夫妻确实是以门卫岗招入,长期负责老场地门卫工作,无休息日。同时,张爱平还负责保洁,包括打扫院落、楼道、卫生间及会议室等。

▲ 一室一厅的门卫室,因为负责门卫工作,张爱平夫妇十多年吃住在这里

对于为何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智先生未予解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日均工作不超过四小时,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张爱平表示,一审法院未查清实际用工情况,仅凭劳动合同简单认定“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故提起上诉。“判断用工性质的关键在于实际履行。当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严重不符时,应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7月6日,该案二审将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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