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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发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一经营户拟售5.6吨病死猪肉被查处
7月7日晚,湖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发布此次公布旨在通过剖析真实案例,治理制售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假劣发挥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肉制肉被全面提升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品案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例经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格局向纵深发展。营户
以下是拟售本次公布的五起典型案例详情:
案情介绍: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称,吨病北湖区某烧烤店自制销售的死猪风干牛肉串在监督抽检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湖南判定为不合格。发布
经查,治理制售当事人以新鲜牛肉为原料,假劣经切配、腌制、串串、风干等工艺制作风干牛肉串,烹饪烤制后对外销售。为防止肉品腐败,当事人从淘宝网店购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在腌制环节添加。该店共生产经营风干牛肉串2423串,涉案货值金额12,662元。此外,当事人在采购牛肉时未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2026年2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662元,并处罚款25,32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餐饮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彰显了对此类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4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畜农中心、城管、市纪委监委等6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联合执法。在江南市场附近发现李某某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当场查获47.77公斤。涉案猪肉胴体无“动物检疫合格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经查,自2025年1月起,当事人从新化县等地运送未经检疫猪肉至冷水江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25.0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26年4月27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并对2名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销售未经检疫猪肉存在重大疫病传播与健康风险。本案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行刑衔接、从严打击,有效震慑私屠滥宰及非法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从当事人处订购的约5,600公斤冰冻猪肉疑似病死猪肉,举报人拒收并举报。
5月9日,株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样品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呈阳性,监管部门随即立案。经查,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从“沂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涉案食品5,624公斤,采购款共计25,75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涉案猪肉检出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阳性,属病死猪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行为,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本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规范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当事人跨省购销检验检疫不合格冻猪肉,且检出动物疫病病毒。监管部门未以罚代刑,及时移送司法,体现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导向。该案明确了病害、检疫不合格肉类直接入刑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直接指导作用,警示经营者严守进货查验义务。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3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自2023年2月起,从广西采购“炸爪”原料,在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红船厂26号租赁房屋加工“虎皮鸡爪”。
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加工工具及过氧化氢消毒剂,并在相邻冷库内发现已过期原料。当事人将腐败变质原料通过添加“过氧化氢消毒剂”泡煮,以掩盖腐败颜色和气味,并通过微信销售至市区多处菜市场摊位。截至案发,共销售约80吨,销售金额1,340,25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使用过期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多重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过氧化氢为食品用消毒剂而非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且主观恶意明显,通过掩盖原料腐败变质方式销售不合格食品,社会危害性大。涉案产品销售范围广、数量巨大,严重威胁不特定消费者健康,依法移送司法符合从严处理原则。
案情介绍: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鲜冻羊排(羊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不合格。
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不合格批次鲜冻羊排共62.3公斤,货值金额3,189.27元,系当事人从湘潭市雨湖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一摊位现金购进。当事人虽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凭据、台账及销售凭据,但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的检验合格证。至核查时,该批次羊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湘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罚款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未从源头把控食材质量的问题。长期摄入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损害人体健康。监管部门依法处罚,警示商户必须严格索证索票、核验产品安全,筑牢食品安全进货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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