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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男被年辩四川成都男子唐某(化名)与女子胡某(化名)经相亲相识。控强控而开庭在双方仅见过两次面、奸相未确立恋爱关系的亲对情况下,唐某邀请胡某至家中喝茶,象审当晚两人发生三次性关系。获刑事后胡某报警指控被强奸。称对2025年7月,自方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唐某构成强奸罪,愿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怕失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顺从审近日其家属收到出庭通知书,男被年辩该案二审定于7月14日开庭。控强控而开庭

△唐某家中的奸相床。图/受访者提供。亲对
根据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年11月19日18时许,胡某应约来到唐某家中。胡某向唐某表示,经过三次见面认为双方不合适,欲离开。唐某将胡某堵住,双方僵持至21时左右。
期间,唐某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胡某掏出手机欲拨打110,但因单手操作不便,仅拨出“11”。唐某随即拿走胡某的手机和手表。胡某反抗,唐某控制其双手,继续实施亲吻、抚摸等行为。
胡某挣扎至无力,提出让唐某佩戴安全套,以此作为支开唐某的缓兵之计。唐某离开约10秒,胡某在昏暗房间未能找到手机,随后两人发生第一次性关系,胡某全程挣扎哭泣。
事后,唐某归还手机手表。胡某通过手机网购避孕药,解释称当时极度恐惧,担心唐某发现其报警意图后做出更危险举动,企图借取药时机逃离。到货后,唐某取药并限制胡某离开,两人发生第二次性关系。
当晚唐某入睡,胡某因心理压力巨大无法入睡,既想离开又害怕惊醒唐某,遂选择顺从等待至次日清晨。11月20日7时许,两人发生第三次性关系。

△2023年11月19日18时许,唐某和胡某进入电梯,两人对话交流。图/受访者提供。
唐某供述称,起初纠缠胡某不让离开,旨在询问双方交往前景。将胡某抱上床后,唐某取下其手机置于床下,误以为胡某在联系母亲,遂又取下其电子表。
唐某辩称,三人发生性关系均为“半推半就”,胡某仅有小幅度反抗。次日胡某主动挽着自己出小区,唐某认为这证明胡某自愿。
唐某家属指出,胡某状态自然平静,身体无排斥反应,系亲昵表现。对此,胡某在判决书中解释,她不敢反抗过于激烈,怕唐某“破罐子破摔”。

△2023年11月20日8时许,唐某和胡某手牵手过马路并在路边步行。图/受访者提供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被害人要求戴避孕套、共处一夜未即时报案、次日有亲密行为”等自愿情节,法院认为:
庭审中,唐某称其在公安机关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一次供述无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内容不实。
警方出具三份情况说明回应:
1. 检查手机录像丢失:民警检查被害人手机时自行录像,未刻盘附卷,后因更换手机导致数据丢失。
2. 被害人拒绝鉴定:警方通知被害人提供手机鉴定,被害人认为数据与强奸事实无关,明确拒绝。
3. 讯问未录音录像合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本案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故未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且讯问笔录已由唐某签字捺印确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检察院亦出具说明称,办案区设有实时监控设备,但非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钱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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