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婴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新版《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儿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食生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1日。产新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提升婴幼儿辅食的开征安全标准与质量管控水平。
一、求意 明确监管范围
《细则》明确,婴幼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指供给6—36月龄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儿辅以下三类产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辅食营养补充品
二、 原辅料管控升级:从源头阻断风险
《细则》对原辅料提出了更为严苛的食生准入与检测要求,重点聚焦原料带入风险:
- 严格执行新国标:明确禁止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及健康的产新物质。
- 强化检测机制:
- 对原辅料中可能存在的开征危害物质进行必要检测。
- 含乳原料必须实行批批检验,求意重点检测三聚氰胺等项目。婴幼
- 禁用特定工艺与物质:
- 严禁使用经过辐照处理的儿辅原辅料。
- 严禁使用氢化油脂。食生
- 严禁使用蜂蜜。
- 油脂类原料管控:食用植物油等油脂类原料需符合相应标准,严格控制邻苯二甲酸酯类等风险物质。
三、 供应商管理与采购验收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原辅料供应商审核与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 现场审核:对大米、果蔬、畜禽、水产、乳制品及维生素等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
- 入库查验:原料入库前必须查验全项目检验报告。
- 畜禽来源限制:特别强调畜禽原料必须来自自建或自控的规模化集中养殖场,严禁使用从散户采购的畜禽来源类原料。
四、 过敏原管理首次纳入细则
针对可能导致过敏的原料,《细则》首次制定了专门的贮存与生产管理规定:
- 分隔存放:致敏物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原料,应与含有该特定致敏物质的原料进行分隔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
- 清洁生产:在同一生产线生产时,若上一批次产品含有后续产品需管控的致敏物质,必须进行有效清洁后方可进行下一批次生产。
五、 规范委托生产模式
针对婴幼儿辅食常见的委托生产模式,《细则》提出了详细合规要求:
- 合同与标识:委托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产品标识。
- 责任界定: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
- 自检与追溯:生产企业须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全项目自检,并建立批生产记录,确保生产过程及质量安全情况可有效追溯。
六、 过渡期安排
对于已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但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的企业,《细则》设定了整改期限:
- 整改截止时间:2027年6月30日之前。
- 复产条件:完成整改并经许可部门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