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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一审宣判

发帖时间:2026-07-17 07:34:55

新华社南京7月6日电2026年7月6日,南京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经济技术贪污、开发款滥行贿、区管权洗钱案挪用公款、委会务副污行滥用职权、原常杨有用公用职洗钱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任法院认定杨有林罪行极其严重,林受依法判处其死刑,贿贪贿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宣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南京

判决详情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杨有林所犯各项罪名,经济技术具体判决如下:

  • 受贿罪:判处死刑,开发款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区管权洗钱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委会务副污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最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法院责令对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件事实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有林在长达30余年的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1. 受贿金额特别巨大:1993年至2023年,杨有林先后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科学园管委会主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多个重要职务。他利用职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2. 贪污财政资金: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3. 行贿谋取利益:2005年至2023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杨有林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
  4. 挪用公款: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5.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
  6.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3年,杨有林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观点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情况

据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6年3月18日、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有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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