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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贵州威宁男子吴先生因家庭矛盾与前妻余女士发生争执,争执致人余女士抱1岁幼子欲跳水窖自杀。后前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短暂离开,妻携期间母子二人坠入水窖溺亡。儿坠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先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水窖死亡上诉鉴于其有自首及施救情节,溺亡男审免予刑事处罚,被判但需赔偿死者父母10万元。过失吴先生认为关键证据(短信)未被采纳,免予且自身已尽劝阻义务,刑事已提起上诉,处罚偿万称自请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但赔
吴先生(36岁,后前威宁县教师)与前妻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但随后和好并同居。悲剧发生在离家百米处的水窖旁,当时小吴年仅1岁多。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 罪名成立:吴先生作为共同生活成员及孩子父亲,在争执后余女士明确表达轻生念头时,已预见溺亡风险,但因过于自信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从轻情节:
* 余女士系成年人,自杀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
* 吴先生事中进行了劝阻,事后积极施救。
* 案发后吴先生主动到案并供述主要事实,认定为自首。
* 民事赔偿:驳回余女士父母92万余元的索赔请求,酌情判决吴先生赔偿10万元。
吴先生于6月26日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并驳回民事赔偿。主要理由包括:
* 证据瑕疵:关键短信证据在庭审质证后未被采纳,且一审存在有罪推定。
* 生理极限:从晚10点至凌晨5点,吴先生进行了长达7小时的高强度精神紧绷劝说,体能、判断力和思维能力严重下降,不能以正常状态苛责其离开期间的疏忽。
* 因果关系:争执与对方自杀无直接因果关系,吴先生已尽到合理劝阻义务。
代理律师指出:
* 一审首次开庭时曾出示接收短信的手机(吴父手机),但因设备老化,二次开庭时无法恢复数据,法院据此认定证据无效,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 吴先生离开的10多分钟不应被完全归责于其个人,需考虑其长时间劝说后的生理极限。
注:本案二审结果尚未公布,最终责任认定以二审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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